在某红薯电商购买牛肉干吃出虫子后两个月维权经历,未果
按时间线列一下:
11 月 16 日,用新人券下单了一份牛肉干,标价 19.9 ,实付 0.01 。 11 月 18 日,下午收货了,是独立小包装,然后有一包里面有好几只虫子。
图片有点恶心,预警: https://imgur.com/a/VX1z5ir
于是联系商家,商家说可以退款,我想了一下,拒绝,跟同事吐槽了一下,确认应该可以要求赔偿 1000 块。(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,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消费者可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(不足 1000 元按 1000 元计))。我提出这个诉求之后,商家客服拒绝,于是我联系平台客服。登记信息和电话之后等专员回复。
11 月 19 日,专员电话反馈退款+30 元优惠券,我拒绝,客服表示那就没办法了。 11 月 19 日,在全国 12315 针对平台提交投诉,主要诉求要求商家赔付 1000 元,同时,希望电商平台方代为追偿行为,履行协助义务。 11 月 21 日,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运营主体不对,拒绝受理。
11 月 21 日,查询了正确的平台运营主体,并要求平台提供涉事商家完整资质信息,其他内容相同,改为向黄浦区/淮海中路市场监管所提交。11 月 24 日受理。 12 月 8 日,有短信提示了,上去 12315 查看结果:商家拒绝赔偿诉求,调解平台拒绝垫赔。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,依据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》,我局依法终止调解,根据消法销售方为第一责任人,建议向商家经营地市场监管部门举证反映,同时披露了商家信息。
于是打电话过去询问,大概意思是 12315 没有强制执行能力,只能协调,商家所在地监管部门可能更有力度去沟通。
12 月 8 日,根据商家所有地,在 12315 上向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申请,12 月 15 日受理。 12 月 23 日,收到短信提示,上去 12315 查看结果:该工单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转交祖庙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,现祖庙街道办事处回复如下:经核查,被投诉人不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,我街道办通知被投诉人配合调解,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,根据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,我街道办终止调解,拟将被投诉人标记为(列入)经营异常状态。建议您可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。我街道办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通过短信平台向您告知相关情况。
继续打电话去佛山 12315 询问,意思是联系不上没办法,所以目前行政流程已经走完了。
当天又找平台客服,重新提交工单让专员联系要求再沟通一次。经过几通电话,这个期间商家完全隐身,我让专员去联系商家,心累了价格可以降低,希望商家出面沟通。结果是平台赔付涨价到 200 ,商家退一赔三,平台拒绝提供商家联系方式,专员表示目前只有这个,方案可以保留 14 天。
好,那就起诉吧。
12 月 24 日,在全国法院小程序起诉商家和平台,通过查询补充相关资料,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所有材料和事由。 1 月 4 日,审查不通过,审核意见是: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请提交广州互联网法院诉讼。
1 月 4 日,还是同样的内容,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。 1 月 12 日,审查结论是退回,原因不属于本院管辖,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惩罚性赔偿,由于惩罚性赔偿属于侵权赔偿责任,本案应为产品责任纠纷。因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调整(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》),案涉纠纷不属于广州互联网法院管辖。请向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提交立案申请。
于是我打电话过去,提供案件编号咨询了一下,说我的材料完全没问题,很完整,但是他们这样只能处理退款诉求,要求惩罚性赔偿的不接,要到法院去起诉,并且事由类型要选:侵权责任纠纷或者产品责任纠纷,我一边电话一边用另外一个手机复制案件提交,没有看到这个事由选项,她说或者去网页版看看。打开网页版,也是一样,相关的只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。
截图仅表示真实过程: https://imgur.com/a/NkJDNyE
好吧这不是死循环了,于是找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电话,找了几个打不通,一直通话中,电话问 12368 不能给建议,又给了我电话,还是打不通……
好恶心,都涨蛆了
明白了,这就去卖劣质食品赚钱
该工单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转交祖庙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,笑死,天天喊着食品安全,最后扔给街道去调解处理
维权成功后,把案例发到小红书,然后教姐妹们维权,必火
意思商家还在卖?